財團法人
彰化高商文教基金會 2012
捐
款
財團法人彰化高商文教基金會
郵政劃撥帳號: 21461170
基金會沿革
教育廳有感於各校校務發展、活動之辦理,須借助社會各階層的力量,以求壯大。是以鼓勵學校成立基金會。
本文教基金會在謝前校長玉英積極運作下進行籌備:
一、基金會募集之目標原為10,000,000元,初階段僅2,000,000元為使基金會及早成立,於民國 83.4.9日召開第一次會議,通過本會組織章程及選聘林滄洲校友等十九人為董事,組成董事會。
經彰化縣政府於 83.9.27彰府教社字第186428 號函,准許本會成立。於民國83年12月奉彰化
地方法院核准成立,84年起正式運作。
二、經校內外校友繼續捐款籌措於88.2.9變更登記基金為6,600,000元。
成立宗旨
本基金會成立宗旨為促進學校校務發展、學術研究及教學之活動,贊助下列業務:
一、協助教學研究會出刊教師研究專集。
二、獎助優秀學生獎學金。
三、充實教學設備。
四、教職員工校友急難救助金。
五、推動校友、家長聯誼服務及其它有關文化教育工作。
基金會章程
財團法人彰化高商文教基金會章程
民國83年12月12日設立登記
民國88年2 月9日變更登記
民國89年11 月18日變更章程
民國94年6 月16日變更章程
民國96年3 月10日變更章程
民國98年4 月25日變更章程
民國100年1 月5日變更章程
民國102年10 月19日變更章程
民國109年4 月30日變更章程
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彰化縣彰化高商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協助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(以下簡稱彰化高商)校務發展為宗旨,依有關
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:
一、協助學校改善環境,充實設備及發展教育。
二、協助老師研究或進修。
三、促進學生敦品勵學及獎助清寒優秀學生。
四、補助教師員工(含退休老師)、學生及校友之急難救助。
五、推動校友、家長之聯誼、服務及活動。
六、舉辦或補助有關文化教育。
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玖佰萬元整,由省立彰化高商校友、學生家長、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
人士捐助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市華陽里南郭路一段三二六號
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董事之改選及解任。
三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
四、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
五、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
六、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七、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八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。
九、合併之擬議。
十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。
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廿一人,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會由前一屆董事
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
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,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。
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。
第八條 本會董事推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
任主席。
董事會之決議,種類如下:
一、普通決議: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二、特別決議: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下列重要事項,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,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:
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二、基金之動用。
三、以基金填補短絀。
四、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五、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。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上述重要事項,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
指導,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設執行書一人,幹事若干人,承董事長之命,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,執行秘書
、幹事由董事會聘請適當人員擔任之。
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。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將
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;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,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,
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工作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
機關核備。
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出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
會之特別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
之捐助。
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除須符合財團法人法及
民法之規定, 並合乎法人之目的外,並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
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,應歸屬於
本會所在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。
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